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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449号

被不起诉人花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桥租房(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乡**村**组)。被不起诉人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3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0月8日5时,花某某利用与被害人张某某交换手机玩游戏的机会,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张某某支付宝花呗套现人民币10000元,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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