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4********,汉族,高中,**停车场(兰州城运处稽查大队指定停车场)接车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19年5月29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花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二次补查重报。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曹某甲、王某甲、刘某某、党某某、马某某等人纠集大量非法营运的“黑车”司机,利用手机移动信息网络,创建名为 “狼行天下”、“AA禁禁BB”等多个微信群,张某乙、王某乙、窦某某等加入其中,并交叉建 “三个马头图标”、“兄弟帮信息联盟”、“永恒友谊”等微信群,蒲某某、朱某某等建立“兄弟联盟”,丁某某、余某某等活跃分子分别加入多个黑车司机纠集的微信群,群内成员在微信群内大肆宣扬所谓的群规,制定严格的群管理体系、对群内上下班、请销假及跟踪执法车辆、发布“打非”预警信息等进行管理,在微信群内多次号召群内黑车司机“抱团取暖”、逃避打击,组织群内成员值班放哨、跟车盯梢,追踪拍摄,运用各种非法手段搜集运管、交警查车信息,通过文字、语音、图片及视频向微信群内发布传播,相互转发扩散。犯罪嫌疑人张某乙拉拢、腐蚀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临聘接车人员张某丙、花某某、颜某某、赵某某获取信息,并通过犯罪嫌疑人花某某、张某丙携带定位器,从中获取运管有关部门“打非”时间、路线的准确信息和“打非”执法车辆的准确位置,后与犯罪嫌疑人花某某、颜某某、赵某某、曹某乙等纠集成群,不仅自己非法营运获取不法利益,而且将采用不法手段得到的信息通过微信群发送,通过不同微信群互发交流违法信息,并在提供信息服务的“黑车”群定群规,每月按照100元至150元的金额收取信息费,收取了人民币6500余元,由几人分赃挥霍。以上犯罪嫌疑人通过移动手机网络,互相加为微信好友,分别设立一至多个专门“黑车”群聊微信群,并交叉入群,为“黑车”逃避打击提供信息支持,帮助教唆兰州市非法营运的“黑车”司机逃避打击,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兰州市正常的城市客运交通秩序,妨碍了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正常的执法工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局现已将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微信群建群组织者、群内提供传播大量非法信息的活跃成员张某甲、曹某甲、王某甲、马某某、窦某某、蒲某某、朱家忠、王某乙、余某某、丁某某、张某乙、党某某、刘某某、颜某某、赵某某、曹某乙等人及通过网络私信、移动电话通讯等通风报信、用以谋取私利的现城运处停车场接车员花某某、张某丙等18人抓获归案。各犯罪嫌疑人手机均被查扣以提取微信等网络违法信息记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认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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