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31972****,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住色达县**镇**村。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色达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51”式手枪,存放在其位于色达县**镇**村的家中。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花某某主动到色达县公安局投案,并上交自己非法持有的手枪一把。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1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手枪,具有杀伤力。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勘验、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花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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