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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花某某非法狩猎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120225198812256194,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花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在西龙虎峪镇龙前村南山附近,伙同耿某某、周某某以头带照明灯、携带细狗的方法抓捕野生动物未果,后被林业部门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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