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13号
被不起诉单位: 苍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镇**家园**幢**单元**室。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73********, 系苍南**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街道**号。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苍南**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两次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苍南**建材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发票,公司实际经营者严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经付某某介绍从兰溪市**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涉及票面金额655776.37元,税款65577.64元,价税合计721354.01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2019年11月25日,严某某向兰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人民币65577.6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苍南**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博琛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扣押的涉案赃款,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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