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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小龙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6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8年10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徽县公安局伏镇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

    辩护人王栋云,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2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两家系亲戚和同村邻居。2019年4月13日19时许,高某某和苏某某因地界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引发打架,高某某用砖头将苏某某左眼部打伤,苏某某用右拳击打高某某腰部,造成高某某腰部受伤。2019年7月16日,甘肃省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徽)公(刑)鉴(伤检)字【2019】0047号鉴定书,高某某右侧第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高某某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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