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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州中某某货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811号

被不起诉单位苏州中某某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9********,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系苏州中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苏州中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王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被不起诉单位苏州中某某货运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沈某某(另案处理)的居间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让郭某某(在逃)控制的浙江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3000000元,税额264386.99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苏州中某某货运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苏州中某某货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264386.99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企业目前处于正常经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可以对被不起诉单位苏州中某某货运有限公司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苏州中某某货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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