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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四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单位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

诉讼代表人:朱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111953********,苏州**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苏州**机械有限公司、朱某乙涉嫌污染环境,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至9月初,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号的被不起诉单位苏州**机械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乙决定,将收集生产废水的沉淀池外接暴露于地上的管道,连接至一墙之隔的厕所下水道直接排放废水。经检测,该废水中含有铜、镍、锌、铬等重金属,但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苏州**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虽然违规排污,但未采用“暗管”等隐蔽排污的方式,且所排放的污染物中重金属亦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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