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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乙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乙,男,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村**组**号。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苏某乙、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10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本案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乙系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伯父,两家人系邻居。 2019年4月8日19时许,黄某乙和其妻子杨某某因琐事与黄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和抓扯,后被群众劝开。当晚,黄某甲电话邀约苏某乙等人一起去找黄某乙理论,苏某乙又邀约其妹苏某甲等人一同前往。黄某甲、苏某乙和苏某甲等人到黄某乙家门口理论,因黄某乙家无人应答,苏某乙踹开大门与黄某甲、苏某甲等人进入黄某乙家中并用木棒、石头等物品随意打砸,造成黄某乙家中多处窗户玻璃以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损坏,经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除不做价格认定的部分被砸物品外,被损坏的物品价值2194元。

另查,2019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苏某乙和苏某甲等人向被害人黄某乙赔偿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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