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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乙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3********,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至8月3日,黄某甲伙同张某某、王某某、林某甲(均另案处理)在苍南县灵溪镇上方寺(即灵溪镇渔池村44-46号)、灵溪镇山海大道附近等处开设流动赌场,以“牌九”形式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最少二十人以上,每次押注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其中,被不起诉人苏某和苏某甲(另案处理)将灵溪镇鱼池村44-46号场地提供给黄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五次,二人分别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郑某甲爱、温某某、毛某某、郑某乙、吴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苏某乙及同案犯黄某甲、张某某、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苏某甲的供述;

4.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苏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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