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7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乙,绰号冒,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小学**站,因涉嫌抢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乙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案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甲因为经常光顾被不起诉人苏某乙位于**大学门口的烤鸡档,从而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两人也曾互借对方的电动车使用。
2019年12月20日,李某甲在朋友圈发布出售一辆电动车(电镀红龟车)的消息,苏某乙想将该车占为己有,就和苏某甲(另案处理)商量,欲借购车之名,在试车过程中将车开走,据为自有。于是苏某乙与李某甲约好试车时间和地点。
12月21日,苏某甲按照苏某乙的要求,从**镇的住处搭苏某乙来到**镇**村口路段,苏某甲放下苏某乙后离开,苏某乙则联系李某甲过来接其前往约定的试车地点**广场。苏某乙驾驶李某甲欲出售的电镀红龟车在广场试开一圈后,接着再试开第二次,苏某乙这次驾驶电镀红龟车直接往**方向行驶,与苏某甲会合后,将电镀红龟车直接开回**镇。李某甲在现场等苏某乙半个小时不见回来,于是联系苏某乙,苏某乙找借口敷衍或者不予理会,李某甲见苏某乙没有归还意思,遂于当日19时许报警。次日凌晨,苏某乙、苏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73元。
2019年12月28日,被害人李某甲与苏某乙、苏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李某甲对苏某乙、苏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予追究两人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苏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苏某乙和同案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苏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苏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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