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82********,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县,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乙、苏某丙、苏某甲、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农历2月份某天,赵某某使用铁夹在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带捕获一只“野山羊”,并与赵某甲、黄某甲等人将其杀害肢解后分赃,赵某某将分得的“野山羊”背到黄某乙家。次日晚,赵某某通过黄某乙联系被不起诉人苏某乙,苏某乙联系被不起诉人苏某丙、苏某甲、唐某某等人一起到黄某乙家以一千多元的价格购买赵某某分得的半边“野山羊”肉,其中苏某乙购买了“野山羊”的一只前腿,苏某丙购买了“野山羊”的颈部,苏某甲购买了“野山羊”的排骨(肚子),唐某某购买了“野山羊”的一只后腿,尔后四人食用了购买来的“野山羊”肉。2020年4月8日,民警在黄某乙家中搜查出该“野山羊”犄角。经鉴定,该对犄角为鬣羚的犄角,鬣羚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苏某乙、苏某丙、苏某甲、唐某某在应当明知其购买的肉制品系野生动物肉制品的情况下,仍以食用为目的,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鬣羚的肉制品,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苏某乙、苏某丙、苏某甲、唐某某没有相关证据能锁定其四人主观有明知或应当明知其购买的肉制品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且其四人在购买时与贩卖者之间的交谈亦没有谈及到该类内容,购买价格亦跟平常的羊肉肉制品相近,缺乏相关的证据来佐证其四人有明知或应当明知的嫌疑。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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