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男,1984年*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21***,回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区劳动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由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0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酒后驾驶陕A****号车在**路**小区内行驶,被群众举报。交警莲湖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苏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苏某的血醇浓度为123.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赵某的证言;4.血醇检验意见书;5.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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