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李某甲等7人非法经营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户籍地**省**市,住**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社旗县公安局决定, 201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汉族,初中,户籍地**省**市,住**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社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社旗县看守所,于2019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0326****,汉族,初中,户籍地**省**市,住夏湾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社旗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月23日刑事拘留于社旗县看守所,于2019年2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1271976********,汉族,初中,户籍地**省**县,住拱北口岸****,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社旗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社旗县看守所,于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41999********,汉族,初中,户籍地**省**市,住**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社旗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社旗县看守所, 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初中,户籍地**省**市,住**镇**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社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初中,户籍地**省**市,住南径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社旗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3月12日刑事拘留于社旗县看守所,2019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洪某某、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7日以社公(刑)诉字【2019】107**号起诉意见,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3月31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李某甲等七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价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因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等犯罪事实不清,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某某、李某甲等七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洪某某等七人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6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