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4时许,在番禺区小谷围街道南亭村商业街美宜佳商店附近,被害人王某某与其朋友因逗玩路边一只小狗时,与经过的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及黄某某、谢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发生推撞、厮打。被害人王某某眼、鼻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时为在校学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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