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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串通投标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置业(漳州**有限公司股东、漳州市**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为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街**号,住所地为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7日,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龙海市2016年第二次七宗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龙国土资〔2016〕270号)拍卖出让七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曹某某合股以苏某某的名义,被不起诉人庄某甲以其妻子庄某乙的名义,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许某甲、蔡某某等人合股以许某甲之子许某乙的名义报名参加竞买编号2016P07地块。2016年11月9日,苏某某、曹某某与庄某甲、黄某某在厦门**酒店客房协商竞买事宜,苏某某、曹某某提出以经济补偿方式让庄某乙、许某乙放弃竞买。经协商,由苏某某、曹某某向庄某乙、许某乙各补偿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庄某乙、许某乙在参与竞买时不举牌竞价;当晚,曹某某、苏某某支付给庄某甲、林某某各现金100万元。2016年11月10日上午,在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会上,庄某乙、许某乙未举牌参与竞价,苏某某以起始价7400万元竞得2016P07地块的建设使用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款项、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龙海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存款明细账等物证、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林某某9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及曹某某、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与曹某某、庄某甲等人串通拍卖的行为并非发生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2021年2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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