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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07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贵A****S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其母亲戎某某、父亲苏某甲、妻子某某,沿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乡**县道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至**村4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戎某某被抛出车外,被车辆碾压头部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戎某某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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