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村**队**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潘集区现代花园小区门前广场时,因观察不够碾压到在广场上躺卧的李某某,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后苏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9年9月3日,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符合交通事故致头胸部复合型损伤死亡。2019年9月16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潘集大队研究认定:苏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2019年9月24日,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