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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埕**号,现居住于广东省惠东县**镇**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6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7月9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2时24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惠东县黄埠镇海滨五路华江开发区**栋门坪处启动粤LJ****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碾压在车旁的被害人蔡某某,后苏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当日12时31分,苏某某驶回事故现场,在协助蔡某某的母亲薛某某查看监控视频时发现是自己碾压到蔡某某,随即于13时21分拨打110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处理。蔡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蔡某某符合因生前受巨大机械性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并碾压)致胸腹腔闭合性损伤、大失血而死亡。惠东县交警大队认定,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苏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蔡某某方,并取得蔡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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