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89********,汉族文化,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街道办事处**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桂A****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南宁大桥北桥底准备左转驶入青环路时,适有梁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沿青环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青环路南宁大桥北桥底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5月28日10时许,梁某某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苏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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