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0********,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药品生产人员,成都市**药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大道**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公安宁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四川省公安宁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4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5013渝蓉高速公路成都至重庆方向行驶至225公里加700米路段时,由于车辆爆胎失控,临危操作不当,致使我驾车辆向右与高速公路路侧护栏和声屏障发生碰撞后,向左侧滑发生侧翻,造成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邓某某当场死亡,A*****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九大队认定,苏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取得家人及亲友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违法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家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故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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