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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鲜花种植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现租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李某某分别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着花苗从**村的苗圃到海口市美兰区灵文加线海南鹿场大门前,把三轮车上的花苗装上停在鹿场门口的大货车上,装完苏某某正三轮摩托车上的花苗后,李某某驾驶苏某某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头北尾南的停放在路边。同日晚22时50分许,被害人钟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套牌琼AG****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灵文加线由西往东方向(灵山镇往机场方向)行驶至海南鹿场门前路段时,碰撞上停放在路边的苏某某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钟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苏某某驾驶着各自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赶紧逃离现场。苏某某返回到其租住在**村的住处后,发现其车辆有被撞痕迹,便打电话告知李某某。二人经过谋划后,苏某某将其无号牌正三轮车驾驶至海口市云龙镇南国威尼斯城旁的一处废弃的桥上,将车丢入河中毁弃。2020年1月11日,侦查机关将该车从河里打捞上岸。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某、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207mg/100ml;钟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苏某某、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属于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徐欧云

书记员:张  颖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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