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月25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舒振荣,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至2020年3月7日),退回中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6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越野车从中方县桐木镇开往怀化市区方向,途经中方县中方镇陈家湾村路段时,恰遇行人陈某某怀抱着被害人蒋某某在西侧路肩上行走,由于苏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操作不当驶入右侧路肩,致使所驾驶车辆右侧反光镜撞到蒋某某头部,导致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苏某某不知撞到人便驾车继续行驶。后经中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知,苏某某主动来该队投案。经对其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9.9mg/lOOml;经中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各项损失79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曾某某、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怀化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潭市**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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