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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6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盐源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5日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甲驾驶无号牌的小四轮拖拉机朝巫木乡大拉箩村6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巫木乡大拉箩村6组便道路处时,撞到被害人苏某乙,造成苏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盐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苏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驾驶机件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的车辆,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及时报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并配合交警的调查,赔偿死者补偿费,得到死者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源县四川省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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