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庄村委**庄**组,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建议于2019年12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建华,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3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9时许,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民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文城路口设卡检查时,查获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四人各持一张盖有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印章的《禁区通行证》驾驶拉沙的货车开往驿城区欲通过此卡点,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马某某等四人所持的《禁区通行证》系四人所驾驶货车的车主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的《禁区通行证》,证件上的印章均系伪造。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四辆货车系贷款购买,已于2019年10月31日提交申请办理《禁区通行证》,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审核通过后,下发的《禁区通行证》上限期通行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月11日。还查明,案发后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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