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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武汉**教育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3日由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日由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月15日,自2020年3月30日至4月30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4日至1月18日,自2020年3月16日至3月30日,自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

天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 年初,武汉人陈某某联系其朋友刘某某称想考一个中级工程师职称,刘某某称可以帮其办理,事成后收费3500 元。2018 年9 月,刘某某通过苏某某联系此事。苏某某在收取陈某某等一批考生的信息及定金后,通过王某某、余某某等人找到冯某某、李某某要求办理2018 年建筑类工程师中级职称。冯某某便通过其上线孔某某要求其操办此事,事成后给予报酬。孔某某便通过互联网联系到黑客“怡宝有点咸”利用非法手段在天门市人社局网站上挂上了一份虚假的建筑类工程师中级职称名单。同时帮黑客“怡宝有点咸”向冯某某索取了好处费三万元。同年孔某某又牵线冯某某结交黑客“河北职称”,因此冯某某又勾连余某某、王某某等人,由余某某、王某某等人负责招收考生,由冯某某负责制造证书,其中网上查询环节由黑客“河北职称”完成,合力伪造了河北省人社厅颁布的建筑类工程师中级职称证书三十余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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