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现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11年3月26日提供信息在中国银行网上申请办理长城企业服务主题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76162********,该卡2018年7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20000元并刷卡套现后再未还款,截止2019年8月20日透支逾期本息合计73596.22元,其中本金50101.84元。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短信、上门方式多次催收,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已变更联系方式失去联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全部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和利息。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主动联系办案民警,并跟随办案民警一同前往嘉峪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受讯问。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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