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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包庇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马路街****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家园****号楼**单元****门。因涉嫌包庇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时55分许,于某某驾驶吉C**号轿车将被害人樊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于某某找苏某某到现场冒名顶替,并与苏某某互换衣服,欺骗事故大队出警民警,苏某某在现场图上签字。被害人樊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死亡。2019年12月16日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苏某某在案发当天下午民警找其取笔录时,能如实交代,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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