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喝酒后驾驶粤Y5****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九樵路石江气站对出路段时,被在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苏某某带至九江医院抽血化验。
经检验,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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