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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住建大厦**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库尔勒市棉纺厂小区门口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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