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村**号,现住肥城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区**号楼**室,系**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肥城市石横镇鑫辉炒鸡店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区,后在生活区倒车时与一电动车发生轻微刮碰,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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