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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邓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3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G207国道与穆庄村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苏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4.4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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