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73********,汉族,**程度,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VW****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出发,行驶至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苏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