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一大队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8时13分许,苏某某驾驶陕J00***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塔区东滨路罗家坪村出发,有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东滨路宝塔宾馆后路口公路处,因苏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184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49mg/l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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