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5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普通小型客车行驶到342国道与222省道交汇处,被五莲县公安局值班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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