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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区**镇**村**组4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宜春市第九中学对面的“**饭庄”吃饭时饮酒若干。当晚20时06分许,其驾驶赣****号小车从袁州区宜阳大道喜来乐酒店出发,行驶至秀江东路老烟草门口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后对其抽血送检,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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