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2********,回族,高中文化,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湘*****学教练小轿车沿雪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塔区魏源路与雪峰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苏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后经鉴定,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20年4月9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扣留的湘*****学教练小轿车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_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