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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79年****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住吉林省龙井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4日21时04分许,苏某某醉酒后驾驶吉HLC244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延石公路延东村路段处,被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苏某某血样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其检验结果为:血液乙醇浓度为87.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诉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查获经过(摘自侦查卷宗二P1)证实:本案案发、抓获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及具体侦破经过。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摘自侦查卷宗二P14)证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案发时年满18周岁,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摘自侦查卷宗二P7)证明:2019年11月4日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照片(摘自侦查卷宗二P10)证实:2019年11月4日,对苏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的情况。

5、驾驶人血样提取照片(摘自侦查卷宗二P12)证实:2019年11月4日,提取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血样的情况。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摘自侦查卷宗二P15)证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于2007年8月10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均为C1E,有效期至2023年8月10日。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摘自侦查卷宗二P16)证实: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吉HLC244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苏某某所有。

8、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摘自侦查卷宗二P18)证实:2019年11月4日,苏某某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122.7mg/100ml。

9、)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摘自侦查卷宗二P19)证明: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21时04分,带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到龙井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采集血样的事实。

10、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摘自侦查卷宗一P13)证明: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限制其出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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