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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小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朋友在三亚市崖州区吃夜宵时喝了5瓶啤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G****”的神行者小型越野客车,从崖城大桥方向往崖州区南滨中学方向行驶,途经南滨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37毫克/100毫升。执勤民警随即将苏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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