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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35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0********,彝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住义乌市****街78号2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后(体内血液酒精含量112mg/100ml)驾驶浙GK9****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义亭镇镇前街37号后门至义亭镇镇前街68号,同日19时50分许,途经义乌市义亭镇镇前街37号后门地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甘某某林的浙G8VY9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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