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7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4分,苏某某酒后驾驶云******览胜小型越野客车,当其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与学海路交叉路口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30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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