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6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铁路跨线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0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盐步医院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5.9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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