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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8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39分,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驾驶冀A8S****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途经兰溪市云山街道黄大仙路老农药厂门口时,因醉酒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测试,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液登记表、驾驶证资料、行驶证资料、保险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资格文书、违法查询记录、通知家属记录;

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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