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1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龙兴家园5号楼东侧道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至此处的驾驶人陈某某驾驶的蒙K**号雅阁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蒙K**号车驾驶人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苏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3.7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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