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大学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现住华亭市鸿昊盛府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华亭市**职工。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甘LE****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市华煤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运通家园门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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