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二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村**社**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闽DO****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浦南路口至交警支队路口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9.5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血样之物证;

2、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之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之勘验、检查笔录;

6、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诉讼文书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