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里**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冀B3****小型轿车载其表弟赵某某行驶至艺文道燕新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处。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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