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街**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搭乘曾某某从简城街道红建路北段方向往简阳市太平桥方向行使,行至318国道2430km+400m处后,停车在路边休息,当日8时许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46.8mg/100mL。经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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