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轿车从威县**村出发,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94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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