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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济南市**城区**小米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南部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老柳线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柳东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7±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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